镇政办发〔2008〕90号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将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意义
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镇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反映了全县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时期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我县人民共同行动的纲领,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分析评价“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突破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重点
(一)对综合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提出的重要规划指标逐项评估。特别是对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年末总人口、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耕地保有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主要指二氧化碳和化学需氧量)、森林覆盖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等8个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方面。
(二)对规划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两型”社会、改革开放等重点任务进行分析评价,包括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建设的重大工程、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三)对规划提出的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评价,提出无法实施项目及替代新上项目的建议。
(四)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政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对规划的相关内容、目标、项目是否调整和修订,规划评估后需要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组织方式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发展计划局牵头,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请相关专家参与协助,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一)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并抄送发展计划局。
(二)县重大项目办牵头组织重大项目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进一步筛选确定“十一五”重大项目规划框架。
(三)发展计划局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协同统计部门提出镇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并提请“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连同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核,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我县“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王浩为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刘家钊、发展计划局局长梅光显、统计局长胡发卿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局,梅光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搞好专业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积极提出全理化对策建议,并将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人员名单于7月10日前报县发展计划局。
(二)按时报送评估资料。专项规划评估报告包括主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包括重大工程和专项产业规划等内容)、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调整修订的意见、“十二五”规划思路与编制工作的建议等,于7月25日前将评估报告连同电子版报县政府办和发展计划局。
(三)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向前溯至2007年底并预测到2008年底与展望到2010年末(预测)。
二○○八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