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即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的具体体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政府房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法律的授权,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给房产权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确认后发给权利人的法律凭证,房产证具有任何其他材料、证明都无可替代的权威性,也是房屋权属关系的唯一合法凭证。国家法律对依法登记的房屋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为:确认产权,当房屋受到损坏时恢复原状,排除居住和使用方面的妨碍,赔偿由他人造成的损失等。
办理房产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产:土地来源;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执照;定点批复;竣工备案表;法人代码证;开发资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私产:土地来源;规划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房产交易需提供下列资料:原始房产证;卖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的承诺书;买卖契约;印契证明;评估报告;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如属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还需到房改部门领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