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县城干旱等级划分主要指标为缺水程度,参考指标为水库蓄水量和地下水埋深下降值。干旱灾害等级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级别。(见表二)
表二: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3.2 旱灾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设立旱情测报中心,乡镇设立旱情监测网点,直接提供降雨、土壤墒情、受旱面积等信息。轻度干旱每10日报一次,严重干旱每5日报一次,逐级上报。
县水文、气象、农业、市政、水利等部门定期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河流量、降雨量、天气变化、农作物受旱面积、成灾面积及城乡缺水等信息。
县防指对所获信息经过整理分析,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讨论干旱等级和对策意见。达到Ⅳ级、Ⅲ级时,报县政府、市防总。达到Ⅲ级、Ⅱ级时,报市防总的同时,建议县政府报市政府及有关部局(全县未达到Ⅱ级以上干旱程度,但有八个乡镇发生Ⅱ级以上干旱灾害时,也应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局,达到Ⅱ级、Ⅰ级时,报县政府、市防总的同时,报市政府,并建议市防总报省防总及相关厅局。
3.3 旱灾信息预警发布
Ⅳ级、Ⅲ级干旱灾害原则由乡镇政府发布抗旱预案的启动与解除。Ⅱ级、Ⅰ级由县政府发布抗旱预案启动与解除。Ⅳ级到Ⅰ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 防抗干旱灾害对策
4.1 抗旱应急预案启动步骤
4.1.1 会商。影响干旱灾害的因素很多,而且关系复杂。为了正确作出抗旱决策,在采取重大行动前必须进行旱情会商。参加人员除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外,还有气象、农业、市政、水利等旱灾涉及的部门及有关专家。会商次数依旱灾程度定,达到Ⅲ级干旱灾害,一般每月组织一次大型会商;达到Ⅱ级干旱灾害,每二十天组织一次大型会商,每十天组织一次小型会商;达到Ⅰ级干旱灾害,每半月组织一次大型会商,每五天组织一次小型会商。内容包括旱灾程度、旱情发展趋势,确定干旱等级,研究抗灾应急措施。
4.1.2 上报。县抗旱指挥部会后及时将会商结果向县政府及市防总上报。
4.1.3 抗旱指挥机构对不同旱灾等级采取的工作程序。
按照旱灾出现的等级分别采取:
Ⅳ级:由县抗旱指挥部通报旱情,并发通知。
Ⅲ级:由县抗旱指挥部发通知,安排抗旱工作。
Ⅱ级:由县政府发抗旱通知、召开电话会议,安排部署抗旱工作。
Ⅰ级:由县委、县政府发抗旱救灾通知,召开抗旱救灾工作会,组织和发动党政军民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2 防抗干旱应急预案
4.2.1 轻度干旱启动Ⅳ级抗旱预案
(1)县城:自来水公司1号井水位下降1m,3号井水位下降1.5m,总的供水能力不足6000m3/日时,首先要保证城区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学校、医院及机关单位的用水,此时应关闭以自来水提供水源的洗车、洗浴中心、游泳池、喷泉景点的用水。
(2)农村: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主动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高山地区出现人畜饮水困难和部位和人畜数量,帮助缺水人员寻找新的水源,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并做好河川、半高山地区的农业抗旱灌溉工作。
4.2.2 中度干旱启动Ⅲ级抗旱预案
(1)县城:自来水公司1号井水位下降2m,3号井水位下降3m,总的供水能力不足4000m3/日时,在4.2.1(1)款的基础上,将井水储存到现有的2个水池中,要采取分片、分区定时和降低用水标准来调整供水。首先保证学校、医院、重点单位和部门的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保证11~13时,15~19时开闸供水,保证生活用水人均25升/日,分时段关闭开元、百货楼、县中后门闸阀,关闭职业中学、县巡警中队、交警队分闸阀停一区、四区、五区的供水。
2、农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帮助饮水困难人员准备储存生活用水的器皿,利用背、挑等方法到远处取水,尽可能多的储存水量,并提倡节约用水和一水多用,并利用现有灌溉设施,努力扩大灌溉面积,进行农业粮食生产自救。
4.2.3 严重干旱启动Ⅱ级抗旱预案
(1)县城:自来水公司1号井下降3m,3号井水位下降4.5m,总的供水能力不足2000m3/日时,在4.2.2(1)款的基础上,单位和居民小区有自备水井的,一律停止供应自来水,而启用自备井,允许开采地下水,并充分利用大西沟、教场沟、封子沟、青山沟等水源,解决附近居民的生活用水,六区保证新城医院、镇安县二中和县河小学的用水,五区、六区的居民用水,可分别调度秀山水泥厂和缫丝厂的自备水源。
(2)农村:此时农村高山、半高山地区已严重缺水,县抗旱指挥要及时调度运水车辆和储水设备,协同乡镇人民政府给饮水困难人员送水,并实行定量供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2.4 特大干旱启动Ⅰ级抗旱预案
(1)县城:在现有水源供水能力严重不足时,自来水公司应临时架设火车站——第二水厂的管道和抽水设备,取乾佑河的地表水,经3号井严格消毒处理后,输入管网供水,确保人畜饮水安全。
(2)农村:此时县抗旱指挥要调用必要的人力、物力将灾区群众和大牲畜实施迁移,采取投亲靠友,集中安置等方法妥善安排,帮助灾区群众度过干旱难关。
5 善后工作处置
旱灾预警解除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评估灾害损失,提出补救方案,总结经验教训。
5.1 灾后评估
灾区各乡镇要组织领导干部、专业人员、群众代表组成的评估组,对灾害损失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统计和评估,提出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报告,按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逐级上报,并在15日内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市政、民政、财政、经贸、统计等有关部门。灾情较轻的,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自主组织救灾。受灾范围广、灾情严重的,要按5.2相关规定编制救灾方案。
5.2 救灾方案的编制与实施
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造成群众生活困难和工农业生产重大损失,需要立即开展救灾时,县级各有关部门接到受灾乡镇的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后,在8日内提出各自的救灾措施,交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形成总体救灾方案,经县长或副县长召开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各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计划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落实;市政、水利部门针对供水存在的问题,制定城乡应急水源建设规划、恢复用水秩序;农业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做好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的供应,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采取补种、改种等措施弥补农业收成;民政部门组织做好社会捐赠及救灾粮款下拨等灾民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以工补农、以副补农等救灾措施增加农民收入。
5.3 工程修复和应急水源建设
县水利部门要把解决灾后城乡人畜饮水困难作为工作重点,协同乡镇对城乡饮水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应急供水水源建设。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向县政府和市上有关部局报告,同时抓紧做好前期立项和资金争取工作。对于旱灾期间因应急供水造成的河道障碍和供水系统临时改建,要尽快予以恢复。
5.4 组织社会捐赠
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后,民政和宣传部门要协同做好灾情调查和抗灾自救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开展灾民救助。
5.5 抗旱总结
抗旱救灾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抗旱工作总结,对灾情损失和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积累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执行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与特大干旱以上等级旱情时,取消干部节假日,实行昼夜值班。同时开通防汛抗旱通讯网,确保纵横向联络畅通。
进一步完善水情、旱情监测网络建设,制定周密完善的测报制度。旱灾预警期间,水利、气象、农业、市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雨水情、墒情、苗情、旱情的监测,旱情信息由县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6.2 应急支援保障
6.2.1 应急队伍。抗旱服务队承但应急供水支援任务,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设备器材完好,在抗旱预警期间实行统一调配。一般情况下承担本行政区抗旱供水任务,必要时,也可跨区调度,完成紧急任务。在紧急情况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武警及公民都有抗旱救灾义务。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救灾队伍的组织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
6.2.2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应急期间抗旱物资的调运工作,确保运输线路畅通。各有关单位的运水车辆要服从统一调度,完成分配的送水任务。水行政、城建、市政、教育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城镇、农村人畜饮水供应状况,配备必要的送水运输工具,解决应急人畜饮水困难。
6.2.3 医疗卫生保障。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区疫情监测,负责组织医疗服务队深入灾区,防病治病,保证饮用水安全,防止疫情扩散。
6.2.4 物资保障。县、乡(镇)两级分别建立抗旱救灾物资器材储备制度。根据本地区的历史旱情和易受灾地区的人口和经济状况确定物资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主要应包括水泵、管材、运水等抗旱工程设备和材料等。设立固定储备库,并加强管理,按年度更新和补充。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一般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旱灾预警期的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和器材的组织和供应,分别由供电、经贸、供销、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2.5 抗旱经费保障。抗旱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集。县政府每年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旱情预防。遇严重旱情,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抗旱资金计划,会商财政主管部门,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特大干旱请求上级支援。抗旱资金按《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6.3 技术保障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都要设立由各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家顾问组,制定长期、短期防旱计划,定期研究本地区的旱情及预防措施,组织开展技术讲座和培训。
6.4 监督检查和抗旱执法
抗旱救灾工作,必须遵循《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6.4.1 对本预案涉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凡有条件组织抗旱而不作为的;拒不服从抗旱水量统一调度的,拒不执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调度预案的;在水事案件中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旱情解除后,拒不按规定拆除截水、抽水设施的;截留、挤占、挪用抗旱资金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2 抗旱期间各水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的水量调度方案,服从统一调度,对不服从调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3 抗旱期间,必须维持良好的供水、用水秩序,保护水源不受污染。对于抢水、偷水、污染水源和其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 则
7.1 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
7.2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原《镇安县防抗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