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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http://www.zazf.gov.cn     2008-2-22 8:56:40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商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镇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修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或者临灾时的应急处置反应。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主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计经局、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电力局、民政局、扶贫局、水利局、卫生局、教育局、农业局、经贸局、商务局、电信局、邮政局、气象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安监局、环保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县武装部、县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民兵、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为全县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奠定基础。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收集、整理、上报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加快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全县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确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3.2.2 地质灾害巡查

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气象局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由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由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由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并启动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撒”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预报,有序组织抢险防灾各项工作。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 灾情应急

5.2.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1)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临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通过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动员全省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2.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1)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临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5.2.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1)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临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按照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事宜等工作。

5.2.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1)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临时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

迅速派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灾发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5 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情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建设局、水利局、安监局、县电力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后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同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水利水土保持局负责指导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抢险、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工作。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农业局、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灾后农牧业的查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经贸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物资、商品的紧急调运,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的建议。

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指导组织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地面交通运输畅通。

县电信局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视情况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交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县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广电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灾)情性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运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7 应急资金保障

县计经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并与当地同级武警中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抢险救灾应急队伍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自救知识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7.5 新闻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我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的审定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修订更新,修订更新后的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险情应急: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险情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情应急:指地质灾害发生,即进入灾情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镇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佚名 [来源:镇安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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