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决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市上提出的“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关键抓项目、突出抓招商”的工作思路和县上提出的“把重大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总抓手,县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把主要精力用于抓项目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能源、电力、通讯、城建、环保、旅游、新农村、社会事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矿产建材、医药化工、绿色食品等重大产业骨干财源项目、高技术项目及外资项目。
第四条 县重大项目分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重大策划项目。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列入县重大建设项目:
(一) 中省市在本县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 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 产业关联度高、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
(五) 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 利用外资及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 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项目;
(八) 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但总投资必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确定为县重大建设项目;未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县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本县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和实施的项目,确定为县重大策划项目。
第七条 县重大项目每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项目建设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于每年8至10月向县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计划;
(二) 县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草案;
(三) 年度计划草案经县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实施。
第八条 建立县重大项目策划、包装、储备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突出策划、包装和培育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产业类后续重大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确保全县重大项目储备保持在20个以上。县直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参与重大项目的策划论证工作,县重大项目办公室定期汇集和发布项目信息,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全县重大项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确定县重大建设项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确定县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设计方案、招商方案、融资、概算等重要事项;
(四)负责县重大建设项目的检查、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五)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县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县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大项目办)。
县重大项目办承担下列任务:
(一)负责重大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和管理。
(二)负责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分解、落实、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大项目推介、宣传及建设情况的年度考评考核工作。
(三)牵头做好重大项目建设的调研策划和项目库建设工作。
(四)负责做好重大项目建设环境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五)承担县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六)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专项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工作。
(七)负责承办市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交办的业务工作。
(八)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县重大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联系人;各乡镇政府要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网络体系内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县重大项目办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 向县重大项目办提出本辖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县计划的重大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 根据县上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 做好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策划包装工作,协助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四) 每月汇总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相关报表;
(五)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县重大项目办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中小企业项目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占用由乡企、环保、安监、水利、国土、林业部门按规定审批或报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计划局依据初步设计进行概算审查报批。
第十五条 县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县重大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安全、档案等进行单项验收,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计后,由县发展计划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县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县重大项目办配合实施项目稽查,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县的安全、环保等检查,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列入县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单位,须在当月28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项目信息月报表报送县重大项目办。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月通报和联席会制度。县重大项目办每月以简报形式通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联席会议由县重大项目办、计划、监察、审计、财政、国土、城建、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决定召开,研究解决县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由县政府依法统一供应,可以入园的重大工业项目应安排在县上规划的工业区内。征地拆迁、“四通一平”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县重大项目办协调或报请县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和省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平衡落实开垦新的耕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所需资金要优先予以解决。符合国家和省投资方向的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荐申报;需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应向人民银行通报,人民银行与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协调,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市、县明确公布的收费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县重大项目法人单位收取费用。由县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本县收取的行政性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 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县重大项目一经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实行集中办公、限时办理制度,优先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计划、环保、城建、国土、安监、林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县重大建设项目报请审批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县重大项目办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要及时上报,使县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及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建设发展基金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预算100万元,实行滚动使用,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按每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对年度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奖励。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发展基金由县重大项目办统一管理使用,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重大项目办按工作开展情况,拿出具体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大项目包抓责任制。一个项目组建一个工作班子,一名县级领导包抓,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环境保障。对建设环境繁杂、项目影响力大的项目,县上成立由县级领导挂帅的专职协调服务工作组,为项目建设提供环境保障服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保障、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县重大项目办要会同监察、司法部门加大检查力度,查处、打击破坏和扰乱县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实行县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季例会制度,由项目包抓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汇报项目工作季度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季度工作计划,例会集中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审定下季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宣传,在县电视台开辟《走进重大项目建设》专栏,通过新闻、专题、访谈等形式全方位宣传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县重大项目办每年组织一次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考核对象包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考核内容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项目奖惩制度。奖惩对象包括包抓项目建设的县级领导、责任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奖惩办法按照《镇安县重大项目考核奖惩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力或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县重大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重大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