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和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是指镇安县政府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设立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它由一个主站点和若干子站点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网站群。主站点是县政府“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是镇安县人民政府唯一对外的权威信息发布窗口,子站点是指县级机关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乡镇政府建立的WEB站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和相关部门子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新闻发布的窗口、政务公开的平台、联系群众的桥梁、公共服务的门户,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建设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旨在加快构建镇安县电子政务基础平台,拓宽政府与公众沟通渠道,扩大对外宣传,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公开,优化便企、便民服务,进一步加快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各单位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政府网站建设,确保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设指导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建设工作,并对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监督。县电子政府政务信息中心属于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对外发布各类信息。
第六条 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信息中心)在县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主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子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各乡镇应当明确政府网站建设的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电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从事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主、子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县信息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上网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县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单位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告示、通知等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它应公开的政务信息。
乡镇政府网站要介绍、宣传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信息资源采集、审核、发布制度。
部门上传的一般性政务、事务、新闻,须由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网站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决定上传;对于要发布于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信息,要经政府办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要由主任审核,重大政务信息要由主任审核再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上传;县政府文件经分管主任签字后,由政府办秘书股负责提供给网站编排上网;政务信息由政府办信息股提供给网站编排上网。通过网络传送的信息,由网站内各版块负责人审查决定上传。
政府办要根据分工,合理确定各版块的管理员(由分口秘书担任),并签定岗位责任书。对因审核不严格,出现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在政府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包括: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的;
(四)煸动暴力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的;
(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携带计算机病毒的;
(九)国家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中文发布、转载信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使用规范的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上网信息报送和互动栏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向县信息中心报送信息。县信息中心应当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并定期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县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简单问题由电子政务中心请示分管领导后直接回复,重要信件由分管县长批转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研究后予以回复。回复期限为:从接到信件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己网站互动栏目(如:留言板、论坛、博客、新闻评论)的管理,不能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违法信息。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域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永久域名为http://zazf.gov.cn,代表镇安县人民政府。
(二)各县属机关可以自己申请域名,域名必的后缀必须为”gov.cn”和”cn”,不重新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心可以分配一个二级域名,域名为http://abc.zazf.gov.cn,其中abc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字母组合。
(三)各乡镇政府的域名为http://xz.zazf.gov.cn/abc,其中abc为各乡镇政府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
第十七条 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子站点由县级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宣传镇安、政务公开、便民便企、资源共享”的基本要求自行建设,县信息中心有权对子站点实行监测,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限时更正。
第十八条 部门二级网站可以由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制作,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设计制作,但设计制作的网站要求符合自己行业的风格,版面美观大方,网站的管理系统要求为:动易网站管理系统、PHPCMS、渐飞网站管理系统等收费的大型网站管系统,以保证网站安全和整体形象。
第十九条 子站点应在其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主站点的网站标志,提供链接入口。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网站发展规划,信息中心为各单位提供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服务,负责网站安全运行、网络管理和虚拟主机用户的信息发布,并收取相应的空间租用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站点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建立子站点的单位,网络管理及网络安全由县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它方式建立子站点的单位,网络安全和网络管理、资料备份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府网站应保持每天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六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条例》及省、县的有关规定,提高网站安全意识,明确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信息保密制度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实行信息发布考核制度,对及时有效发布各类政务信息、超额完成发布任务,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通过电子政务信息发布起到督导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修正失误,引来外商投入招商项目建设,以及树立了镇安良好形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网上政务公开未得到足够重视,无相应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
(二)在规定时限没有设立子网站的,不能提供政务公开信息的;
(三)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大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有侵权以及其他影响镇安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形象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